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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條款

Cloudmax 經銷服務條款,確實保障雙方合作權益。

經銷商條款

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提供服務商品供經銷商銷售,經銷商在銷售本公司商品時,需遵循相關法律及下列使用條款(以下稱為『本條款』):

第一條 遵守服務條款及法律規定

  1. 當經銷商方銷售本公司提供之產品或服務,經銷商必須確保其客戶同意接受本公司的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服務之所有使用規範之責任和義務;亦須確保其客戶同意遵守客戶當地及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 本公司有透過第三方公司的網路服務,以提供完整的服務方案予經銷商銷售者,當經銷商銷售該等方案時,必須確保其客戶同意接受相關第三方公司的一切服務條款及其他規範之責任和義務,無論該等服務條款及規範是否完整揭露或是否提供中文版本。
  3. 倘若經銷商以不公佈本公司身分的情況下銷售本公司之服務,經銷商保證有權代表其客戶接受本條第 1、2 項之條款。經銷商必須自行訂定與客戶間的服務協議、服務條款及規範,以保障經銷商自身之權益。
  4. 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經銷商或經銷商之客戶申請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5. 本公司得視個別服務所需而新增特定服務,該新增特定服務之各項約定規定於附約中。經銷商在銷售本公司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時,亦需遵守其所訂定之各項約定,惟若所訂定之項目及內容與本條款所訂定之條款有所抵觸時,則以本條款之條款為基準。

第二條 銷售標的物

本公司委託經銷商推廣銷售網際網路服務及相關服務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服務或產品:

  1. 虛擬主機, Virtual Server Hosting
  2. 專屬主機, Dedicated Server Hosting
  3. 主機代管, Co-location
  4. 網域名稱, Domain Name
  5. 數位憑證, SSL Certificate
  6. 其他網路相關服務 Other Internet Related Services

第三條 授權銷售地區

本公司授權經銷商於台灣地區(包括台、澎、金、馬)銷售本公司之產品及服務。

第四條 經銷商類別

本公司有不同的經銷商類別,各類別具不同之服務方式。本公司按照經銷商所需服務提供個別服務之介紹及方式。

第五條 經銷商資格

經銷商在簽訂經銷商申請書及同意本條款後,即具備本公司經銷商資格。

第六條 禁止轉讓

經銷商不得轉售、轉讓或移轉其在本條款之權利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單方終止經銷商之資格,經銷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七條 基本權利義務

為推廣本公司之產品及服務,雙方同意以下之事項

  1. 經銷商填寫申請書後,經銷商應在其銷售通路中推銷本公司網際網路及其相關產品和服務。
  2. 經銷商應填寫相經銷商專用申請表單並交付本公司之窗口,本公司取得申請表單後將儘快提供經銷商申請表單所列之服務。
  3. 經銷商應於填寫申請書時,一併提供業務及帳務連絡人之姓名及與其電子郵件帳號予本公司。聯絡方法如有更改,雙方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公司。
  4. 經銷商應協助保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不被第三人侵害。
  5. 經銷商若欲使用本公司的商標、名稱於其網站或廣告宣傳品者,須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6. 經銷商不得利用、變更本公司所提供之商標、產品專利等,進而再去申請註冊商標、專利或網域名稱。
  7. 本條款期間,經銷商為本公司之經銷商,雙方僅成立經銷關係,雙方仍為各自獨立之商業主體。
  8. 本公司得不定期推薦不同類型的客戶予經銷商,而對於本公司推薦之客戶,經銷商亦有選擇接受與否之權利。若經銷商接受由本公司推薦之客戶時,需於第一時間與本公司推薦之客戶進行聯絡後並向本公司回報雙方洽談結果。

第八條 經銷商模式及服務提供

經銷商模式基本上係以『經銷』或『推薦』之模式進行。 『經銷』模式係指由經銷商自行訂價格並負責向客戶報價、收費、開立發票、提供客服及技術支援等,而本公司僅直接提供經銷商各類支援及對其收取費用;若因產品性質特殊,則不在此限,惟須於附約訂定及說明之。 『推薦』模式係指由經銷商直接介紹客戶予本公司,而由本公司自行負責向經銷商介紹之客戶收費、開立發票、提供客服及技術支援等。

  • 經銷商採取『經銷』模式之相關規範
    1. 經銷商應提供第一線業務、帳務、客服及技術支援予其用戶,並儘量解決客戶的需要;
    2. 經銷商應自行向客戶收取費用。不論任何原因而經銷商不付費、不完全付費或延遲付費者,本公司得關閉經銷商相關之服務,若因此造成經銷商或其客戶之損害,均由經銷商自行負責;
    3. 經銷商提供其客戶之第一線支援應保留完整之電話及電子郵件客服記錄。如經銷商需本公司提供技術支援,應提供足夠之資料予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回應處理,本公司僅提供經銷商支援,實際與客戶之溝通、聯繫仍應由經銷商自行處理,惟經銷商若欲轉用『推薦』模式者,則不在此限;
    4. 經銷商必須保留完整客戶記錄,以保障自身之權益。同時,經銷商應以現行最佳的行業標準及按照隱私權相關之法律規定來保障行銷業務與客戶資料之安全;
    5. 當經銷商之客戶違反任何使用條款,本公司得要求經銷商配合通知其客戶及按照本公司之要求進行相關的作業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終止客戶服務),而經銷商必須無條件配合;
    6. 經銷商不應將本公司連絡方式給予經銷商客戶,如經銷商客戶主動與本公司連絡,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則本公司得將此客戶轉移成為本公司直屬客戶的,而不需支付任何佣金予經銷商;
    7. 經銷商需負責與其客戶連繫及提供服務,服務期間需保持溝通管道的暢通;
    8. 本公司應儘量提供經銷商足夠的諮詢服務;
    9. 本公司應設專人負責與經銷商溝通和追蹤;
    10. 各項產品若有其他規範者將另行訂定之。
  • 經銷商採取『推薦』模式之相關規範
    1. 本公司應提供第一線業務、帳務、客服及技術支援予其客戶,並儘量解決客戶之需求;
    2. 客戶完成申請本公司服務前,經銷商應儘量協助本公司與客戶溝通、協助客戶了解服務內容、填寫申請單及蒐集所有指定之必要申請文件提供予本公司;
    3. 本公司負責向客戶收費。如果客戶不付費、不完全付費或延遲付費,本公司將於客戶完全付費後始發予應給付經銷商之佣金;
    4. 本公司應盡量提供經銷商足夠的諮詢服務;
    5. 本公司應設專人負責與經銷商溝通和追蹤。
  • 第九條 費用支付事項

    1. 結算方式:經銷商銷售各項服務之費用、費用編列及支付方式,依各服務規定之。
    2. 延遲付款:經銷商應給付本公司的各項費用,如超過申請書、附約、增補契約等所載之給付期限,每延遲一個工作天,經銷商應給付給本公司[應付費用總額之 1% ]以為懲罰,該懲罰之金額採取每日累計計算。所有因延遲付款所導致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概由經銷商負擔。

    第十條 聲明及保證

    1. 經銷商申請成為本公司經銷商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格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文件提出申請。經銷商租用本服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文件申請辦理。經銷商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所需之資料,經銷商提供的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經銷商應賠償本公司之損害。
    2. 經銷商相關的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公司。所有經銷商提供的資料不實者,本公司保留暫停或終止經銷商及其客戶所有服務之權利,經銷商及其客戶因暫停或終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公司對經銷商所提供的資料不負徵信、檢查之責任。
    4. 本公司通知使用之郵寄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以經銷商於申請書上登錄為準。經銷商必須自行確保聯繫資料保持準確無誤。
    5. 經銷商了解本公司或經由第三方服務所發出電子郵件通知有可能因為不可抗力的網路傳輸阻礙、廣告信攔截技術之誤失、接收端設定的差異或不當而無法接收相關之通知。經銷商需自行留意本公司之各種訊息,包括但不限於續約通知、終止服務通知、服務調整、服務內容、各種條款、價格等,因經銷商無法接收通知所產生的一切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6. 經銷商之一切通知,除特別註明外,必須以傳真及(或)掛號信件傳遞,並以電話與本公司確認。
    7. 經銷商對本公司發出通知所用的聯繫資料如下,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通知方式的權利並且不作另行公告:
      1. 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處
      2. (106073)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5 號 3 樓
      3. 電話號碼:(02) 2718-7200
      4. 傳真號碼:(02) 2718-1922
      5. 企業網址:https://www.cloudmax.com.tw

    第十二條 保密協定

    經銷商及其員工或經銷商之合作廠商就本條款之事項,及因履行本條款所知悉本公司之機密資訊、銷售方式及任何所屬於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應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除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經銷商資格外,經銷商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下同 )二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和解金、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第十三條 經銷商資格終止

    1. 經銷商未能履行其依本條款所為之承諾或所應履行之義務,且未能於收受本公司書面或傳真補正通知後十日內完成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經銷商資格。
    2. 經銷商有破產、重整、解散、暫停營業或有其他履行本條款顯有困難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不待通知終止經銷商資格。
    3. 如因經銷商違反本條款規定而致本條款被終止時,本公司得不發放經銷商所應取得之佣金。

    第十四條 賠償條款

    經銷商應保證本公司不受任何經銷商所引起之法律訴訟之波及。若因經銷商本身之過失所造成之一切損失,經銷商應自行負責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

    1. 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經銷商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經銷商目錄,但經銷商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保留隨即修改本條款的權利,修改後本公司得立即公布於網站上。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合意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甲乙雙方若有任何有關本條款之糾紛者,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